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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

2015-06-30 18:11:40 来源: 本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刑事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审限计算从收案之日起至裁判文书发出之日止。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据此,对各环节的期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内勤组在接到立案庭移送的案件后,2日内完成查点、登记等项工作,并交由庭长(副庭长)分配案件。

第二条   承办人接案后在20天内,复杂案件在40天内完成阅卷、开庭审理、讯问被告人和查证等项工作,并写出审理报告,提交合议庭评议。庭长、审判长应及时安排合议。

第三条 合议庭评议后,需要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或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庭长应尽快联系。

第四条 承办人应在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作出结论后次日起3日内提交法律文书。

第五条 审判长、庭长应在承办人提交法律文书次日起2日内核稿或签发。有需主管院领导签发的要尽快报送签发。

第六条 内勤组要在7日内完成送交打印、校对、办理送达手续、退卷等项工作。

第七条 根据我庭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特殊情形的案件主要指:

(1)边远、交通不便的地区,如呼盟、兴安盟、通辽、赤峰、阿盟、锡盟地区的案件;

(2)开庭审理的案件;

(3)案件事实复杂,取证难度大或有其他复杂情形的案件。

第八条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1)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

(2)抗诉案件检查机关阅卷的;

(3)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

本庭审判人员在各审理环节内,按本规定完成任务,杜绝案件超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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