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30 18:09:16 来源: 本站
为了确保案件质量,责任分明,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案件作如下划分。
一、案件主审人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1、阅卷不细、调查不周,导致案件反复的。
2、案情没有吃透,重要情节证据没有汇报或者汇报不清,致使合议庭、审委会不能定案的;
3、案件没有在本庭规定的审理期限内提交合议,致使案件超审限的;
4、裁判文书写错主要事实情节、主要证据罗列部全面、论理无针对性、漏引或错引重要法律条款和附加刑、裁判文书格式严重不规范的;
5、案件装订不细致,将主要材料漏订、错订,导致案件归档出现差错的。
二、审判长或分管庭长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1、对事实不清的案件或主审人汇报不清的案件草率定案,致使合议庭合议或向分管院领导和审委会汇报时出现反复的;
2、由于对案件事实、证据把关不严,致使在认定事实(包括量刑事实)、适用证据、适用法律出现错误的;
3、没有按照本庭规定的时间审签法律文书导致案件超审限的;
4、对主审人书写的法律文书存在明显的文书质量问题(对照第一条第四项)不做修改的或作了错误修改的;
5、庭长、副庭长对所分管的合议庭、审判长对本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其它质量问题也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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