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3 09:34:50 来源: 本站
登记立案诉讼指引 1、登记立案程序 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立案的,应依法裁决并载明理由。 2、立案部门发现下列不符合起诉条件情形的,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 (1)原告身份无法确认或无法确认存在明确被告的; (2)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4)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 (5)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6)民事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的; (7)行政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 (8)行政起诉已撤回起诉,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9)刑事自诉不属于刑事自诉受案范围的; (10)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 (11)曾被认定属于滥用申请权或诉权情形的,当事人在裁定生效后又提起类似诉讼的; (12)其他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情形。 3、登记立案后,立案庭应当在三天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各审判部门对立案庭登记立案移送的案件,不得以案件疑难等理由将案件退回,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审理,裁定驳回起诉。 4、各级法院在实行立案登记的同时,应全面推进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信息化水平,打造诉讼服务大厅、网上诉讼服务及12368服务热线三位一体的诉讼服务平台,建立志愿者服务平台和其他长效法律援助机制,对偏远地区加强巡回立案工作。 5、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七天内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此类起诉后可根据情况在七天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对相关法院予以通报批评,或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 (1)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2)指定本辖区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3)决定自己审理。 6、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在三十内补正。当事人拒绝补正、延迟补正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受理。对此情形予以记录存查。 7、制裁违法滥诉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8、健全配套机制 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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